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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鲜活牛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JXJNA2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宣慰街道宣慰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4]249号
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2024年3月21日华测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的程序合法,2024年4月24日,华测公司出具被抽样检验的“牛肉”的《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4010C),抽样检验:林和霉素实测值为704(计量单位:ug/kg),标准指标为:≤100,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牛肉”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在位于纳雍县勺窝镇打磨石牛马市场内的一农户处购进一头活牛后,在2024年3月20日自己所宰杀的,购买牛的价格是5680元;2024年3月21;3.同批次的“牛肉”华测公司抽检了3.08kg,按76元/kg付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牛肉”除抽检之外的销售记录,除抽检之外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4.上述涉案“牛肉”的货值金额5680元,违法所得234.08元。 另查明:1.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虽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行为,但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当事人经营者陈艳患有2型糖尿病及女性不孕症,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花费较大,陈艳丈夫患有肢体四级残疾,家庭经济困难;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华测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检验支付凭证截各1份、现场图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2.2024年4月24日,本局收到华测公司出具被抽样检验“牛肉”的《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4010C)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4010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图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牛肉”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4010C)并知晓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4.2024年5月31日,由胡炜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5.2024年5月31日,由胡炜提供受委托人胡炜身份证复印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胡炜受委托及身份真实有效的事实; 6.2024年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的受委托人胡炜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牛肉”的货值金额5680元,违法所得共计234.08元及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无主观故意行为但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7.2024年5月31日,由胡炜提供当事人经营者陈艳患有糖尿病证明复印件、患有不孕症的证明复印件、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的相关证明各1份,证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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