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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BWYBT5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市上陡门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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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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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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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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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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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1119号
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购入5千克山药,购进单价为14元/千克,进货总价70元。2024年5月21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当事人的上述山药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8日,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山药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WZA240076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433030230413148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截止至检查当日,上述山药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4.26千克,备样2.1千克),销售价格20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系小食杂店。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之规定,构成违法。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山药这一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警告。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共计罚没款303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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