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旺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由海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ALGTK4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黑龙宫镇中路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209号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是于2025年9月12日在尚志市张成精品水果批发购进的,共计购进20斤(进价每斤3.75元),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上述商品在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发现一共销售了8斤,其中抽样6.7斤、1.3斤零售,剩余12斤自己家人和亲戚吃了,当事人在我局向其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做出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0.00元
-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