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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乌丹镇凤江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守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6MA0N0DBC1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果菜粮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翁市监处罚〔2024〕211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在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果菜粮市场的生产加工场所内生产加工了花卷150个,馒头150个进行销售。 2024年6月3日,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花卷和馒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花卷的抽样情况为:生产日期:2024年6月3日,抽样数量(含备样):10个,备样数量:5个,单价:1元/个,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387,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6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馒头的抽样情况为:生产日期:2024年6月3日,抽样数量(含备样):10个,备样数量:5个,单价:1元/个,抽样单编号:XBJ24150426174930386,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6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赤翁市监检验结[2024]W1061号)及编号为NMG-J24190389、NMG-J24190387的检验报告各1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赤翁市监责召[2024]W1061号),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对该批次花卷和馒头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该批次花卷和馒头。 上述花卷和馒头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生产加工的,花卷和馒头各生产加工了150个,销售价均为1元/个,截止2024年6月3日当天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仅在2024年6月3日生产加工的花卷及馒头中超范围使用了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当天得知该添加剂不允许使用在上述食品中便停止了使用,并销毁了剩余的上述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生产加工上述花卷和馒头前对所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了相关凭证,建立了食品投料记录和生产加工记录制度。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