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正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东方 | 注册资本:5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4695676663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陇川县户撒乡腊撒村委会邦寺村民小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8
(2024)云3124民初1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理联创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
陇川县正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人民法院
2
2022-08-24
(2022)云3124民初5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理联创玻璃钢开发有限公司
陇川县正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陇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应急罚﹝2023﹞62号
1、未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3、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4、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德)应急现记〔2023〕62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3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选择执法依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选择处罚依据选择处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选择处罚类型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
2023-08-22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硅矿石、洗矿废砂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0000.00元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07-19
3
德环罚字﹝2023﹞43号
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硅矿石、洗矿废砂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0000.00元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