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巧家县美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顺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2MADFB2W38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街道龙湾社区(疾控中心南第五、六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6〕45号
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巧家县美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滇DA870C00135,发证日期:2024年6月18日,主要负责人:陈顺美,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含其他生物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冷藏及冷冻药品)。在当事人药店药品柜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康芝)止咳橘红颗粒1盒(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药准字210980105,产品批号:231202,规格:10袋/盒,生产日期:2023.12.06,有效期至:2025.11)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明,本案中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康芝)止咳橘红颗粒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从昆明天福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盒,购进价格9.00元/盒,销售价格18.80元/盒,截止到2026年1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康芝)止咳橘红颗粒销售了4盒,还剩1盒。至案发,经查看当事人的进销货记录台账,上述(康芝)止咳橘红颗粒在2024年11月销售了4盒,现还剩1盒未销售,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无违法所得,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18.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康芝)止咳橘红颗粒1盒(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药准字210980105,产品批号:231202,规格:10袋/盒,生产日期:2023.12.06,有效期至:2025.11)。 二、处予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2
云市监昭巧处罚〔2026〕15号
经查明,巧家县美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DFB2W385,法定代表人:陈顺美。经查,巧家县美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给投诉人的造口皮肤保护剂(橄榄保湿甘油皮肤型)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造口皮肤保护剂(VE保湿甘油皮肤型)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这两种剂型的造口皮肤保护剂的医疗器械备案编号都是:黔东南械备20230105,批号都是20241202,生产日期都是:20241202,有效期都是:20261201,每种剂型各购进了10瓶,一共购进了20瓶,购进价格都是3.51元/瓶,门店的零售价格是15元/瓶,美团平台上的零售价格是25.5元/瓶。其中橄榄保湿甘油皮肤型已经全部售完,VE保湿甘油皮肤型销售了7瓶,还有3瓶没有销售,剩余的3瓶造口皮肤保护剂(VE保湿甘油皮肤型)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寄回供货商作召回处理。当事人进货后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供货企业相关资质,提供产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及随货同行单、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造口皮肤保护剂(橄榄保湿甘油皮肤型)和造口皮肤保护剂(VE保湿甘油皮肤型)的外包装标签所示的“适用人群:适用于皮肤冻裂、干裂、脱皮、保湿、润肤的人群”,与涉案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的预期用途“用于造口清洗、护理和排泄物的收集及造口周围皮肤处理”不一致,且根据2025年4月24日《黔东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信息的公告》要求,针对产品说明书中使用人群加入与预期用途、产品描述不相符的内容,已经公告责令企业召回市场产品,要求暂停销售涉及召回的产品。
处予罚款500元。
500.00元
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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