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凤山镇亿鑫彩钢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盛秋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3MA4BW26B2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罗田县凤山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2-03
(2020)鄂1181民初38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田县凤山镇亿鑫彩钢厂与麻城市张家畈利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29
2017-11-22
(2017)鄂1123民初1357号
合同纠纷
罗田县三里畈镇涛合鸡养殖场与罗田县凤山镇亿鑫彩钢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6〕21号
本局认为,GB/T 10801.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绝热用模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EPS)》5.5项规定“燃烧性能分级及判据应符合GB8624中B1或B2或B3级的要求”,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燃烧性能项目不合格,不符合GB8624-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违法产品已销售完,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1140元。
114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