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青龙者白绍华农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绍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NF4239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者白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16号
2026年3月24日,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检查时,依法对位于华宁县青龙者白村的“华宁青龙者白绍华农家店 ”进行检查时,该店右边第一排货架时发现“巧大娘糖醋味烤脖”,生产商:湖南巧大娘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南省邵阳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02.13,净含量:40克,总共26根,“双汇蒸煮淀粉肉肠”,生产商:南昌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西省南昌市,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05.18,净含量:45克,总共10根,“香辣香脆肠”,生产商:临沂五洲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东省临沂市,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08.13,计量方式:称重销售,总共3根,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商品柜待售,且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材料,2026年4月10日,我局立案开展现场核查和深入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25年6月、2025年9月由华宁青龙豆进聪食品批发部分别以进价1.33元/根、0.875元/根、0.8元/根的价格购进巧大娘糖醋味烤脖30根、双汇蒸煮淀粉肉肠40根、香辣香脆肠50根,在其店内巧大娘糖醋味烤脖以2元/根进行销售,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和香辣香脆肠以1元/根进行销售;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共计36根)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证,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5.00元。当事人已形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及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事实。因当事人属个体经营,未做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及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其行为违反了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的行为,鉴于涉事食品货值金额较少(65.00元),至今未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该店售出的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危害后果较轻,未造成舆情事件,社会影响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10日发布)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轻微,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6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处于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当否?请批示!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10日发布)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4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6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1.处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