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钧 | 注册资本:2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3674029360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康山里6号二楼22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4
(2023)闽06民终38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漳州靖圆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9-21
(2023)闽0104民初8851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7
(2022)闽0104民初111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4
2022-04-01
(2022)闽0104民初1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5
2020-05-0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罗*
福州协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06
(2024)闽01民终2195号
合同纠纷
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郑**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7
2022-01-24
(2022)闽0104执保57号
财产保全
陈*、福建省中广达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8736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台市监洋处罚〔2026〕9号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1.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4000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晋市监象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与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签订《2025-2026年王庄天虹电梯年度维保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对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王庄商场使用的电梯(TA46694)进行维保,维保费用为285元/月。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保中未对轿厢平层准确度、层站召唤、层楼显示项目进行维保,至案发之日止,违法所得142.5元。
-
-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3
晋市监象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罚款人民币3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7142.5元。
37000.00元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4
榕台市监茶处罚﹝2025﹞149号
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该梯维保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5
岚市监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未在半月内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罚款4万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1万元。
40000.0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6
榕仓市监山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与福州永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ZGD一W一20241112一B﹞》,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对仓山区联建新苑一区的33台电梯开展日常维保,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2024年12月0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仓山区联建新苑一区6号楼的两部电梯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识别码为TA16078、TA46079电梯的近期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04日及2024年12月18日,现场查询2024年12月04日和2024年12月18日电梯监控视频未发现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对以上两台电梯﹝TA16078、TA46079﹞进行维保操作,并且受委托人无法提供TA16078、TA46079电梯的维保记录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号:ZGD一W一20241112一B﹞》的电梯保养费明细表显示,联建新苑一区共有电梯33台,每月维保收费为330元/台﹝每15天1次﹞,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60元。
一、罚款1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10000.00元
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7
榕晋市监王处罚﹝2024﹞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8月15日与福建修园堂康养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XYTWB20240731-01﹞,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24年08月15日起至2025年08月14日止对福州修园堂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3号24座1层修园堂中医诊所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费用为350元/台/月。2024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晋安区福新中路83号24座1层修园堂中医诊所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现场修园堂中医诊所查看电梯维保档案,电梯﹝TA92818﹞的保养单显示上次保养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经查看上述电梯2024年10月30日的监控,维保人员于14时24分到场进行维保,于16时46分离开,期间未进行停梯,电梯多次有乘客使用。10月30日监控内其它时间未见到维保人员到达现场。梯内维保公示单填写了俩人,分别为李平华和陈尔勋。但监控内仅发现一名维保人员,该名维保人员为李平华。经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其表示10月30日当天维保人员确实未进行维保,仅是填写了电梯维保公示和电梯维护保养单。当事人的上述维保行为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不符。本案违法所得为350元。
1、处3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8
榕晋市监鼓处罚﹝2023﹞53号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小区检查电梯,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识别码为TA08843电梯维保公示牌,公示牌登记维保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维保人员为黄友清,现场查看2023年7月19日监控视频,视频中未发现有维保人员到场进行维保。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150.00
30000.00元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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