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湄潭县张全敏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全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DCX6630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环西社区茶海路2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茅台”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5289541,国际分类:33。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以461元的价格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茅台内供酒及三十年陈酿酒。茅台内供酒及三十年陈酿酒为客户放在其店内,当事人销售的茅台内供酒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消费者认为该酒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品的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遵义贵习1935酒系从*处进购了一件6瓶,购进价为1277元/件,当事人自用2瓶,剩下4瓶摆放在店内。当事人所经营的遵义贵习1935酒中遵义1935字样较大,贵习两字明显偏小同时该款酒外包装上还带有遵义会议会址,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认为该产品与“新中国革命历史”相关联,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当事人销售的茅台内供酒及三十年陈酿酒未明确告知我局具体单价,我局采取市场询价及询问投诉举报人的方式,均未得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同时投诉举报人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涉案产品证明单价。故本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明显低于一万元,违法所得46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图片7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核查情况; 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图片一张,证明遵义贵习1935酒进购价格; 5、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情; 6、当事人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情; 7、图片一张,证明监控被覆盖事实; 8、白酒询价表4张及涉案产品图片2张;证明市场询价事实; 9、通话记录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邮寄封面各一份,证明向投诉举报人咨询单价事实;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截图一份,证明茅台为注册商标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罚款0.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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