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丽霞苦荞凉粉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力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LGNL34U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永安镇书院小区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5〕78号
浑源县丽霞苦荞凉粉店于2025年5月11日将一瓶(生产日期为20240412,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的“葡口-荔达”果啤饮料售给消费者吴先生(投诉者),违法所得为5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一瓶生产日期为20240427“葡口-荔达”果啤饮料(保质期为12个月),该饮料也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当场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山西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葡口-荔达”果啤饮料1瓶(生产日期:202404027,保质期:12个月);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3.罚款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