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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宏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18YBTR7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太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54号
2024年1月4日,我局接到集贤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文件号:集公(食)移字[2023]001号,内容为:将何平妨害药品管理案行为于2021年3月1日前销售药品的行为,移交至我局。本局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办案机构指派刘大宇、张旭为本案的案件办理人员。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实际负责人李志新、业务负责人何平进行了询问,对两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2024年1月23日对法定代表人关宏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3月1日对实际负责人李志新进行了二次询问,对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3月5日对法定代表人关宏宇进行了二次询问,对注册负责人胡青梅进行了询问,并对二人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4月2日因何平涉嫌药品妨害管理案件尚未审结,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该案件中止调查。2024年10月15日我局接到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对何平涉嫌药品妨害管理案的检察意见书[黑集检刑行意[2024]13号]2024年9月30日以黑集检刑不诉【2024】3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何平宣告不起诉,将何平妨害药品管理案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销售药品行为移交至我局,本案中止原因消除,将何平妨害药品管理案2021年3月1日前及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销售药品行为并案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何平是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的验收员、养护员、业务负责人,平时负责购进、销售药品。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期间,从朱丽艳(微信:刘平)处购进了“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购进邮寄地址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太平镇双福药店,药品购进后放在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平分店的柜台里进行售卖。何平共计购进“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20次,每次购进100盒,共2000盒,购进价格12.00元/盒,销售价格25.00元/盒,购进药品金额24000.00元,货值金额50000.00元,违法所得50000.00(集贤县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9100.00元)。何平销售“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的行为系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的经营行为。 集贤县双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兴分店购进并销售风湿灵胶囊、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未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或有效送货票据、供货公司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注册证明文件等资料。药品购进后没有输入电脑数据平台,购进、销售也没有记录,销售时也没凭处方销售。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集市监责改[2024]203号,责令当事人2024年1月24日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因当事人违法时间是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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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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