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晓燕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2660000137A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肃州镇天汇小区商铺楼14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文综罚字﹝2024﹞1-1号
2024年4月1日,四川游客邓女士通过酒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其2023年10月在飞猪平台预定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行程(肃州镇天汇小区14号门面房),在2023年10月11日下午7点乘坐该公司提供的私家车在张掖发生车祸。其认为该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未取得相关资质、司机未经安全培训,存在非法营运。车祸发生至今已经5个月,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投诉该旅行社非法营运问题。烦请相关单位尽快核实处理并回电答复,谢谢!经对投诉事项初步调查,发现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待邓女士一行过程中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2024年4月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对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4月10日,对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5日,我局收到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函》(张市文广旅函〔2024〕159号)一份。2024年4月17日,对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燕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综合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10月11日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向席松年租赁使用非营运车辆甘G90889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以下证据证实:1.《酒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任务单》(编号:DH20240401100325);2.郑晓燕《调查询问笔录》(第1次询问)1份4页;3.郑晓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5.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6.《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20702420230569252号)照片打印件1份1页;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意行”驾乘综合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NO.62002302424783)复印件1份2页;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号:PDZA202362220000034732)复印件1份2页;9.邓亚妮、廖兴碧飞猪平台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1页;10.《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邓亚妮等2人)打印件1份19页;11.莫娟怡飞猪平台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1页;12.《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莫娟怡1人)打印件1份18页;13.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10月11日车祸事故过程报告》1份1页;14.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函》(张市文广旅函〔2024〕159号)1份5页;15.张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车辆信息协助调查函》1份2页;16.郑晓燕《调查询问笔录》(第2次询问)1份3页。敦煌市旭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旅游活动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通过以上证据已充分证实。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大写:贰佰捌拾捌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合计罚没人民币5288元(大写:伍仟贰佰捌拾捌元)。
5000.00元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