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爱珊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爱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82MA4T1LHJ70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韶山市清溪镇花园村工贸安置区10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韶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4年1月15日,本局接到市长信箱信件(编号:36490),称投诉人在当事人处消费35元,其中5元购买了1瓶的“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查见涉诉商品,本局执法人员将投诉人提供的涉诉商品付款记录截图、商品照片以及投诉人提供购买涉诉商品的视频给予当事人查看,当事人现场确认视频中“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3.03.28,生产地:湖北省咸宁市,保质期:9个月)系其经营的食品,并认可销售涉诉超过保质期限的“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1瓶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并展开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从韶山市少禹商行以110元的总价购进2件“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一件12瓶,共24瓶,约4.58元/瓶的进货价。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且索取了进货票据。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24瓶后,于2023年10月5日置于店内,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直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批次“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于2023年12月29日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未对其进行清理。
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涉案食品的详细销售情况已无法查证,已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月3日,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 荔枝味苏打气泡水”给投诉人。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计5元,违法所得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圆(¥5.00);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上述罚没款共计壹仟零伍圆(¥1005.00)
1000.00元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