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王端阳工艺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端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7DX6B24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球场路52号1-4层花鸟市场内第4街4-5号生活区10、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王端阳于 2025年7月6日,在武汉市江岸区王端阳工艺品经营部店内,代朋友销售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暗绿绣眼鸟2只和八哥1只,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武汉市观鸟协会认定,上述2只暗绿绣眼鸟和一只八哥属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我所通过王端阳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判断暗绿绣眼鸟隶属雀形目绿绣眼鸟科基准价值为300元/只,判断八哥鸟隶属雀形目椋鸟科基准价值为300元/只,计算出上述只鸟整体价值为900元(300*3)。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市江岸区王端阳工艺品经营部销售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且不能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办案人员认为应该给予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本案当事人如下处罚:一、没收2只暗绿绣眼鸟和1只八哥。二、处罚款200元。
2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