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董杏娇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杏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2MA6QJR9M6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宏兴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梁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梁河县董杏娇蔬菜经营部,于2023年3月13日从一个不知道姓名,也不知道电话的芒市人购进的小米辣(辣椒),共购进7公斤,在梁河县宏兴市场内其租赁的摊点销售。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购进日期是2023年3月13日的小米辣(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 mg/kg;实测值:0.57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批小米辣(辣椒)7公斤已销售完。该小米辣(辣椒)购进价格是14元/公斤,销售价是16元/公斤,货值金额是112元,销售这批小米辣(辣椒)共获得利润11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辣椒)的行为,
鉴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本人不知道这批小米辣不合格,不是主观故意行为,属第一次违法,而且数量少,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实质性的人体健康和财产受损,违法轻微,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形。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