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光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羽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710088457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莲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F环罚﹝2025﹞2号
.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分类识别标示;2.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立危险废物专用暂存间,废切削液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存储和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切削碎屑随意堆存,废金属切削碎屑中沾染的废乳化液渗漏进入厂区地面,地面未做防渗处理;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一般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完成整改的;(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4吨以上不足6吨的,处罚幅度50-60万”、“一、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分类识别标示;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立危险废物专用暂存间,废切削液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存储和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切削碎屑随意堆存,废金属切削碎屑中沾染的废乳化液渗漏进入厂区地面,地面未做防渗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200000.00元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