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锐丰远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艳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94JNHJ7A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和园小区四区2号楼3-3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涉案商标的注册证编号分别为70880853、13543947,商标注册人:临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农业机械;木材加工机;雕刻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 挖掘机;气体分离设备;涂漆机;过滤机;电镀机等。两件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涉案车用配件(详见《财物清单》[2025]4号)非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涉案驾驶室(详见《财物清单》[2025]5号)内仅座椅标有权利人商标标识,该座椅为当事人由权利人授权许可的销售单位购买,已于2025年5月12日解除查封。
经查,涉案车用配件具体情况为:1.当事人供述涉案骑马螺栓由泉州市闽迪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货,采购数量500件,并提供了供货方快递发货单据和有关微信聊天记录,虽经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对方电话否认,但经综合研判,对当事人供述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证据材料,涉案骑马螺栓进货价格50元,明显低于权利人同型号产品出厂价格137元,且当事人所供述的发货单位经权利人确认,非其骑马螺栓商品的经销商,符合《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的情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当事人供述涉案前簧限位块、前大灯、优先阀、分离轴承、排石杆、举升阀等6种212件车用配件(其中前簧限位块丢失6件)为当事人现金购买的配件,无销售单、物流单和丢失证明等凭证,由于相关信息无法核实,予以采信。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车用配件共7种712件,其中骑马螺栓采购500件,销售408件(剩余92件被我局扣押),销售价55元/件;前簧限位块、前大灯、优先阀、分离轴承、排石杆、举升阀等6种212件(含丢失6件)涉案商品未销售。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和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经核算,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2440元,未销售的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1117元,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43557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已销售商品购进价款20400元,销售收入22440元,违法所得2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5]4号);
2.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3.罚款3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040元。
35000.00元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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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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