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寺坪小马哥仟佰味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雪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CEMRCCX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寺坪镇大宏街(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明:该店法定代表人马雪艳经营的保康县寺坪小马哥仟佰味餐饮店,从陈立朋处采购的“卤牛肉”全部用于店内牛肉面的加工制作。根据房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确认的微信交易记录,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5年8月21日,马雪艳与陈立朋的交易金额共计11280元,均用于采购“卤牛肉”。
据当事人交待,从陈立朋处采购“卤牛肉”以来,每斤“卤牛肉”均价为32-33元。案发期间,当事人将购买的价值11280元的“卤牛肉”加工制作成牛肉面在店内销售。且当事人在采购“卤牛肉”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又查明: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牛肉都是加工后使用,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财务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牛肉的金额确定为112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11280元。
综上,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1280.00元。
1128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