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世纪阳光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兴炜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664281052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船营区昌茂花园小区2号楼1-2层10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26
2018-09-14
(2018)吉0202民初2138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市世纪阳光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五洲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4-04
2018-02-01
(2018)吉0221执异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市世纪阳光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天茂农牧有限公司、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7-12-29
2017-08-21
(2017)吉0221执异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市世纪阳光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天茂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4﹞05030号
经查,吉林市雾凇口腔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雾凇口腔,种植、矫正、儿童早期颜面干预,昌邑院62555777、二维码、丰满院62576777”。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与吉林市雾凇口腔门诊部签订广告协议书,广告费用为一万元。广告发布位置为解放北路与维昌街交汇处的广告牌。吉林市雾凇口腔门诊部于2022年11月8日向当事人缴纳一万元广告费,并由当事人出具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