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江县沙溪镇板凳场明哲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明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921MA63WD0C9D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板登场街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通市监处〔2024〕5119212400010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4日依法向我局申办了《营业执照》,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沙溪镇板凳场街***设立“通江县沙溪镇板凳场明*食品店”,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4日,依法向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通江县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通市监管销【2023】G10**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靠右墙冰柜从上至下数第二排上面发现:①“可口可乐”牌雪碧柠檬味汽水6瓶,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5日,保质期:9个月;②“百事可乐”牌可乐型汽水1瓶,生产日期:2023年05月23日,保质期:9个月。在该经营场所从左至右数第三个货架从上至下数第三排发现:③“蒲蓉”牌芝麻棒,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1.675kg,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5日,保质期:10个月;④“海客达”牌椒盐酥,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0.585kg,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5日,保质期:8个月;⑤“冠源”牌老婆饼(原味),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0.305kg,生产日期:2023年08月02日,保质期:6个月。在该经营场所从左至右数第四个货架从上至下数第二排发现:⑥“湘幂”牌桂皮2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在该经营场所正对门口货架上电子秤旁发现:⑦麻花1袋,内放置有《合格证》,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5日,保质期:180天。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行政扣押措施。 同时查明:上述七类超过保质期食品均为上述食品均为供货商为当事人送货上门。“可口可乐”牌雪碧柠檬味汽水采购价格2.50元/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货值金额18.00元;“百事可乐”牌可乐型汽水采购价格2.50元/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货值金额3.00元;“蒲蓉”牌芝麻棒采购价格为14.00元/kg,销售价格16.00元/kg,货值金额26.80元;“海客达”牌椒盐酥采购价格为14.00元/kg,销售价格16.00元/kg,货值金额9.36元;“冠源”牌老婆饼(原味)采购价格为14.00元/kg,销售价格16.00元/kg,货值金额4.88元;“湘幂”牌桂皮采购价格为3.50元/袋,销售价格4.00元/袋,货值金额8.00元;麻花采购价格为8.00元/袋,销售价格9.00元/袋,货值金额9.00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79.0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2、我局对当事人调查了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了解了当事人日常经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通江县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我局给当事人送达的《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23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指印认可。
罚款0.0100万元
100.00元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