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叙永县安基屯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正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524MACMNEWN4X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摩尼镇田义村1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叙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叙永县摩尼镇田义村132号开办有小作坊,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坊052420247003,食品类别:豆制品,类别名称:1.其他豆制品:膨化豆制品(2501),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有效期至:2029年8月4日)。\n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的上述“石灰豆腐”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T48754150LB87,检测结论:经检测,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GB 5085.3-2007的技术要求。送检样品为合格品。)\n据经营者李正春陈述,当事人使用的标签为他人委托设计,上述涉案标签为2026年1月20日进行更换,2月4日被投诉后意识到销售的食品与使用的标签内容不符,随即停止使用。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1月20日至2月4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上述与标签内容不符的“石灰豆腐”共计112块,销售方式为散装称重,通过累加计算涉案“石灰豆腐”货值金额共计917.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原料使用台账》,据经营者李正春陈述每1000元成品“石灰豆腐”成本约为600元,利润约为400元(毛利率约为40%),据此可计算出上述与标签信息不符的“石灰豆腐”的违法所得约为917.1x40%=366.84元。
警告。
0.00元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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