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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光福特欧姆超市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彩虹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6MA1PEBYUX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红木家具城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4〕00623号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单(编号1320506002024081254222423、1320506002024081281081230),在当事人店铺内购买到过期食品,要求处理。根据举报人线索,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吴中区光福***超市店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柜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清清美源洋葱圈”11袋,生产日期为2023.8.6,保质期12个月,“好丽友Q蒂”1盒,生产日期为2023.10.14,保质期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将上述已过期食品封存在店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9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2024年5月4日从江苏***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了涉案“清清美源洋葱圈”,2023年12月21日从苏州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好丽友 q蒂”,当事人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缺少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现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清清美源洋葱圈”共20袋,进货价4元/袋,售价8.8元/袋。“好丽友 q蒂”共采购8盒,进货价11.2元/盒,售价14.5元/盒。截至2024年9月6日询问调查时,该批次“清清美源洋葱圈”在保质期内售出8袋,超过保质期售出1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上剩余11袋待售。该批次“好丽友 q蒂”在保质期内售出6盒,超过保质期售出1盒,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上剩余1盒待售。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3.3元。 另外,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对涉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齐全。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投诉,证明本案来源。 2、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6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被询问人的身份。 4、2024年9月6日,当事人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进货凭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能够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当事人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 5、2024年9月6日,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和事实。 6、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吴市监罚告〔2024〕140508号的《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未能按照法定要求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考虑到下列情况:1、当事人有索证索票过程但不齐全,能够说明涉案食品的来源;2、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超市管理进行整改;3、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4、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4.0版清单》第96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3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吴市监处罚〔2023〕00838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西红柿,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罚款金额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1.89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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