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莲韵瑜伽馆北京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慧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402MA7360UP0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70-3-1-0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2023】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调取到该店签署的三份合同,日期分别是: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4日,其格式条款均一致。该合同中入会合约第1条“此合约书背面附带《白银区莲韵瑜伽健身会所会员章程》一份,签署该合约时,《会员章程》同时生效。会员在签署该合约时,已经阅读和充分理解该合约背面所附的《会员章程》,并完全接受和同意《会员章程》所列之条款,保证在入会后遵守并执行合约和会员章程的规定”;其内容注明该合同由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两部分组成,均属于该合同所订立的范畴。入会合约第6条“瑜伽属于一种体育运动,有时候运动强度很大,会员参与会所的健身课程需保证身体状况良好,先做必要的热身练习,练习中确保运动量不要超过身体极限,发生损伤需自我负责,学会爱惜和尊重自己的身体,本会所无需对会员在练习中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承担责任”;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在练习过程中造成对方人生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入会合约第7条“一旦签订本合约则视为入会成功,因非本会所造成的退卡和会员违反约定情形,本会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并无需作任何赔偿”及入会合约第8条“入会后具体的权力和义务在背面的《会员章程》予以规定,会员若有违约退卡将承担 30%的违约金;”上述格式条款中只注明了消费者因违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注明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会员章程第四条第(7)项“本会所拥有对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颁布和解释权利。”该合同条款中出现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含有的内容之一(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得知:该店订立的会员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里并未订立因甲方(白银区莲韵瑜伽健身会所)违约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该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了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1.对白银区莲韵瑜伽馆北京路店进行了警告;罚款;
2.对白银区莲韵瑜伽馆北京路店你单位处以 80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8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