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鑫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娄利鑫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89NW89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皇埠村旧埠3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公(皋)行罚决字[2024]01302号
2024年3月15日至今,绍兴鑫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佣的张明臣、张大国、邓幺妹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人民东路1415号绍兴鑫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包的东湖毛纺厂厂房改造工程内工作,绍兴鑫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张明臣、张大国、邓幺妹等人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至今,绍兴鑫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雇佣的张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XX路XX号工作,未按时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300.00元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