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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益民堂大药房孟定一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光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BNG4938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南目算大道东侧新农贸市场1幢0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10号
经查,镇康益民堂大药房孟定一分店所采取的经营模式为零售,其向临沧福民堂批量销售药品的行为构成批发,超出其零售的法定经营范围。当事人明知临沧福民堂大药房不具备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经营资质,自2025年6月起,先后五次向其批发药品,具体如下:2025年6月出售288元的甲类非处方药药品,56.5元的处方药药品;2025年8月出售368元的甲类非处方药药品;2025年9月出售418元的甲类非处方药药品,26元的处方药药品;2025年10月出售368.6元的甲类非处方药药品,86元的处方药药品。2025年12月出售445.6元的甲类非处方药药品,以上交易均使用现金。2025年6月至2025年12月,镇康益民堂大药房孟定一分店向临沧福民堂大药房批发胃痛宁片、藿香正气水、五子衍宗丸、全鹿丸、畅安宁胶囊等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共计306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2056.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第(二)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不属于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6.70元(贰仟零伍拾陆元柒柒角) 二、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2056.70元(叁万贰仟零伍拾陆元柒角)
2063.7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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