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花迹山野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生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1MACGU8QL6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华光社区响堂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浦市监处罚〔2026〕13号
一、关于霉变卤鸭头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王某发布的视频中涉及的霉变卤鸭头,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从中粮家佳康(江苏)购进的冻鸭头,共10kg。购进后于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1日间(具体时间当事人均记不清楚,监控也因覆盖无法调取)由员工王某进行加工制作后摆至当事人后厨冷藏柜。经执法人员调取2025年12月17日该店监控视频进行核查,从监控中看到当事人员工王某于2025年12月17日9点左右,从后厨冷藏柜拿取上述已制作好的卤鸭头进行再次加工,加工时该员工在胸前佩戴有拍摄设备。制作的卤鸭头共计两盘(约9kg),其中一盘摆放在操作间柜台,一盘放回冷藏柜。当天18时左右,放在操作间柜台的一盘由员工倒至后厨垃圾桶内,2025年12月20日,另一盘卤鸭头也由员工倒至后厨垃圾桶内,因上述监控角度比较远,清晰度不高,无法判别上述卤鸭头是否变质。对此情况当事人表示不认可卤鸭头为霉变变质的情况,只承认摆放时间较长。经与当事人了解,并且调取了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20日之间,未销售卤鸭头,上述卤鸭头员工也未食用。
二、关于死老鼠核查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取同时查看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6日的监控视频,因视频拍摄角度问题,无法证实王某视频中拍摄的死老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此情况当事人表示也不认可。
三、关于脚踩猪肚的情况:
经核查,王某陈述原始视频是由4段视频剪辑拼接而成,王
某发布于网络平台中脚踩猪肚的事情实际发生在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后场员工豆某穿雨鞋直接踩洗猪肚,被视频发布者王某拍摄到,并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到网络上。经核查,上述豆某穿着的雨鞋、装猪肚的盆均为其日常工作使用,并非踩洗专用,其中盆仅装食材原料,并非收厨余使用。受到污染的猪肚被制作成卤水拼盘、酸菜猪肚,其中卤水拼盘销售数量为41份,价格为69元/份,酸菜猪肚销售量为36份,价格为69元/份,货值金额5313元,违法所得为5313元。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及视频发布人均认可。
综上所述,1、当事人后场卫生不符合规定、挡鼠板未在正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2、当事人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3、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313元;
(2)罚款50500元。
(1)、(2)两项合计55813元,上缴国库。
50500.00元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