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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百花湖童井红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井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90MA6GD1FF4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竹林村车田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5]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清镇华丰批发市场采购的,“雅文白沙糖”12袋,采购价格8元/袋,销售价10元/袋,“豪吉鸡精”12袋,采购价格9元/袋,销售价10元/袋,总货值金额为240元,用于开展经营。 至案发时:执法人员发现超保质期产品(雅文白砂糖5袋,生产日期,202311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300克/袋,豪吉鸡精11袋,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200克/袋),货值金额为1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证该食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实际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5]第5-0613-1号),同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数量、单价及售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书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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