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大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1352248288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一街五委05幢379所在屋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6月25日,我局接到望奎县医保局转交的问题线索移送书(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重复结算且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的药品违规明细表)。 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移交明细表中所列药品,移交明细表所列药品均已在2025年4月4日前销售完毕。2025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药品违规明细表内药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药品合法资质,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违规药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等药品合法资质。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并于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承认上述药品为非法渠道购进,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期间,望奎县医保局又于2025年11月7日向我局转交该企业第二批追溯码重复结算疑点线索有关材料,我局经调查发现,第二批追溯码重复结算疑点所涉及药品均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医保局第二移交药品。同时,我局再次向涉案企业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医保局移送第二批追溯码重复结算疑点线索药品违规明细表内药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药品合法资质,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违规药品的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但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等药品合法资质。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再次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承认上述药品为非法渠道购进。此行为与正在立案调查的涉嫌违法行为同属一类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并案处理。 经调查,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法人葛大鹏通过药房网商城购进涉案的部分药品,同时还有部分药品是个人通过推销的方式在店里销售给葛大鹏,葛大鹏认为药品都是真实合法的,在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将药品纳入营业场所进行销售,没有索取和保留涉案药品合法资质,截止案发日期,涉案药品均已销售完毕。为明确药品的真实合法性,我局对涉案药品所在地监管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请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药品是否为药品生产商生产及追溯码的真实性。 截止2026年1月7日,所涉药品协助调查函均已回复我局,全部确定了所涉药品真实合法。企业违规销售金额共为2538.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从药房网商城和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未能提供药品购进合法资质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且涉案药品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2、询问通知书《望市监询通〔 2025 〕YJG2号》及送达回证 3、询问笔录,证明法人承认由于管理不当造成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且涉案药品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且涉案药品已全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我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38.00元,并处罚款42900.00元,共计45438.00元。
429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望医保罚字﹝2025﹞第12号
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等问题。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责令望奎县鸿鹏医药有限公司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6007.16元退回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其中4279.91元退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1727.25元退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两倍罚款12014.32元处罚。
12014.32元
望奎县医疗保障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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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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