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CD5UXA1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周家镇东辉村吴家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3]34号
1、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生产的产品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07、《2023年棉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料要求:应符合GB 18383-2007中4.1.1~4.1.3规定。实测值:含有再加工纤维。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四)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生产的产品无任何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效,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目“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3、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未验明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现场检查情况; 2. 证据材料: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检查时情况; 3. 证据材料: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营业执照1份;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主体资格信息; 4. 证据材料: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经营者吴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哈尔滨市双城区代湛棉被加工厂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罚款2.18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1846.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