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恒邦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亚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2306156036X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四季花城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6〕15号
经查,2013年1月22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四季花城对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类(B、C、D)、爆竹类(B、C)批发等经营活动。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分别向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和浏阳市盈丰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订购“美猴王之彩色椰林”烟花(生产厂家:浏阳市金猴出口烟花厂、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产品级别:C级、型号规格:25发/个*8个/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2日)15件、“小兔乖乖/小鹿皮皮”烟花(生产厂家:浏阳市盈丰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类别:喷花类(地面)、产品级别:C级、型号规格:4个/盒*30盒/件、生产日期:2024年9月19日)10件。其中“美猴王之彩色椰林”烟花于2025年06月20日到货,购价60元/件,购进金额900元;“小兔乖乖/小鹿皮皮”烟花于2025年07月03日到货,购价52元/件,购进金额52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5年12月1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烟花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2026年01月20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2份《检验报告》〔No:(CJ)YH2025-11-153、No:(CJ)YH2025-11-154〕,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6年2月13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理,于2026年2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上述不合格“美猴王之彩色椰林”烟花已销售12件(含检验样品),余3件未售出(为备检样品),销价72元/件,销售金额864元。“小兔乖乖/小鹿皮皮”烟花已销售6件零8盒(含检验样品),余3件零22盒未售出(为备检样品),销价57.2元/件,销售金额358.4元。上述不合格的“美猴王之彩色椰林”烟花和“小兔乖乖/小鹿皮皮”烟花总计销售金额为:122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76.59元,违法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22.4元。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备检样品“美猴王之彩色椰林”烟花3件、“小兔乖乖/小鹿皮皮”烟花3件零22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陆元伍角玖分(176.59元);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壹仟贰佰贰拾贰元肆角(1222.4元)。
1222.4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