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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小魏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素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CLQTPD4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集贸大厦一楼 8034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柠檬黄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得使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柠檬黄检测结果为0.0103g/kg,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检测结果为306mg/kg,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5年3月开始使用柠檬黄及含铝泡打粉,一共添加了10次,每次售卖30元,共销售出300元。截止本局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了召回通知但无人退货。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025年4月16日有消费者投诉,靖宇县集贸大厦一楼第一家面食店(即:靖宇县小魏面食店)销售的馒头添加染色剂。当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因投诉人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靖宇县小魏面食店自制并销售的南瓜馒头进行抽样检测。执法人员于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自制并销售的南瓜馒头所检测的柠檬黄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A2250252615101002C)和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5月7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并对经营者魏素霞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行调查,7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柠檬黄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得使用”。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南瓜馒头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序号305违法程度较轻的判定标准“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拟对当事人的行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3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00元。
3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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