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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园轩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军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CKUPMP3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总工会院内1幢13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6〕275号
经查,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坐落于吉水县城御龙湾17幢108、208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载信息与吉水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该住所不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军将包括上述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等在内的申请材料提供给代办邱仁英并委托邱仁英向我局提交了上述申请材料,2023年6月15日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邱玉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邱玉娟配合我局调查本案的事实。 2.当事人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打印件各1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中当事人设立登记电子档案截图打印件1份, 协助调查函(吉水市监市协查[2026]CGC0707)及送达回证、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吉水县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当事人受委托人邱玉娟询问笔录、代办邱仁英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军将包括上述虚假材料在内的申请材料提供给代办邱仁英并委托邱仁英提交给我局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4.2026年7月29日吉水县文峰镇御龙湾17栋现场笔录1份,现场图片7张,吉水县文峰镇御龙湾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江西文霖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住所不存在的事实。 5.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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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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