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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宝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1MA7M1XWQ1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满航路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呼)煤安罚﹝2025﹞109013号
1.172307下综放工作面30-45号、60-68号液压支架处顶板破碎离层,液压支架前梁接顶不实,未进行超前支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规定;2.172307下回风顺槽3号单元支架压力传感器故障(供压时显示数值为0MPa)。
1.对煤矿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7
2
蒙(呼)煤安罚﹝2025﹞109005号
生产副矿长吕庆生带班下井期间定位标识卡与本人分离,交由他人携带,且未如实填写带班下井记录。
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28,000.00)。
28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30
3
蒙(监管)煤安罚﹝2025﹞2504-1号
1.矿井将七采区南翼东部边界轨道大巷掘进作业发包给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2.4月7日煤矿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宝忠,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3.七采二段轨道下山172309上运输顺槽绕道外部、172309上泄水巷、172308上采空区密闭墙均未设置栅栏、安全警示标志;4.172307下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压风自救装置无风;5.172307下综放工作面运顺转载机机头部应急广播显示离线状态,无法正常使用
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由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5.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元整(1,360,000.00)
2660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5-05-26
4
蒙(呼)煤安罚﹝2025﹞109003号
1.172304上综放工作面112号液压支架前梁泄压未接顶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该行为属于事故隐患;2.二水平轨道大巷沿线3台气动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未采取防腐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该行为属于事故隐患;3.172304上运输顺槽转载输送机上设置的灭火器失效(压力指针指向红色区域);4.二水平皮带巷绕道通车风门未安设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项“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该行为属于事故隐患;5.二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的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规定;6.二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电闭锁试验时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应急联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5.5.2.7“系统应具有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功能。”规定;7.二水平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2#胶带输送机92#H架处胶带与巷帮距离不足0.5m。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三)项“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输送机运输巷道:两侧0.5m。”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该行为属于事故隐患。
分别对煤矿作出:1.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2.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4.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5.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6.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7.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合并对煤矿处人民币210000.00元(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4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19
5
蒙(呼)煤安罚﹝2024﹞102091号
1.172304上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处防火门受压变形。2.172304上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27#、28#单元支架初撑力压力表显示为“0”,压力表失效;3.172304上综放工作面105#液压支架喷雾失效。4.172304上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运行的柴油机单轨吊机车未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172307下运输顺槽1号皮带机头处非行人侧宽度不足0.5m。6.172307下运输顺槽皮带滚筒处防护网封闭不严,无安全警示标志7.172307下运输顺槽39号皮带架处信号电缆上方有淋水。8.副井井底车场2#道岔指示器指示不正确,只显示道岔编号未显示路线指示箭头标识。9.七采区行人下山架空乘人装置58#、95#横梁压绳轮卡阻。10.七采区行人下山架空乘人装置上车场越位保护不起作用,850m风门处下车点语音报警信号装置故障。11.172304上运输顺槽回柱绞车未设置挡绳板,减速箱漏油。12.地面变电所配电系统图2路进线电源未标注线路电压、型号、长度。13.172304上回风顺槽1500m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存放的锚网、钢带、锚索未采取固定措施。14.矿井新增冲击地压安全风险,编制冲击地压专项事故预案后,未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审、备案;15.矿井“6·23”事故后,未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16.《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172304上工作面水害隐患治理分析报告》结论中探放水工作完成情况不明确(未说明是否已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分别1.对煤矿处人民币120000.00元(壹拾贰万整)罚款(120,000.00);2.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3.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4.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5.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6.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7.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8.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9.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10.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11.对煤矿处人民币600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60,000.00);12.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13.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14.对煤矿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16.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00)
81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30
6
蒙(呼)煤安罚﹝2024﹞104025号
1.3月份矿长带班下井次数为3个,不符合规定要求;2.七采强力胶带输送机烟雾保护传感器安装位置距驱动滚筒23.8米;3.架空乘人装置87#横梁处乘人吊椅距离底板高度为0.15m,不符合不得小于0.2m的规定;70#横梁处乘人吊椅距离巷帮距离0.6m,不符合不得小于0.7m的规定
1.对煤矿处人民币150000.00元(壹拾伍万整)的罚款(150,000.00);2.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3.对煤矿处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39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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