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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杨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81MA63W8TR2X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江油市青莲镇裕光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57号
1.使用过期医用氧(10L/瓶):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从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1瓶,产品信息为:国药准字H20173297,规格10L/瓶,生产批号240805,生产日期2024年8月05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04日,标签编号0290920,购进价格35元/瓶。购后当事人将该瓶医用氧放置于车牌为B3UB72的救护车内,用于急救病人诊疗活动。在该瓶医用氧过期后至2026年1月14日被查获期间,因当事人使用救护车开展急救时未收取相关费用,未形成明确使用记录,当事人已使用该瓶氧气开展过诊疗活动,货值金额35元。2.使用过期医用氧(40L/瓶):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从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医用氧1瓶,产品信息为:国药准字H20173297,规格40L/瓶,生产批号240923,生产日期2024年9月23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标签编号0295408,购进价格35元/瓶。购后当事人将其置于抢救室作为备用氧应急使用,在该瓶医用氧过期后至2026年1月14日被查获期间,当事人使用该瓶氧气开展诊疗活动,货值金额35元。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通过淘宝“益泰医疗商城”购进安视达®麻醉咽喉镜2台,购进价格均为135元/台,产品详细信息如下:生产企业为江苏永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泰兴市张家桥镇焦荡工业集聚区1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苏药监械生产许可证2019002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9208156,型号YL04-laZ,生产日期20221216,生产批号20221216,规定使用期限为三年。购后当事人将其中1台置于抢救室设备柜内用于急救诊疗活动,该医疗器械于2025年12月16日到期后仍继续使用,直至2026年1月14日被我局查获,货值金额135元。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期限医疗器械和超过有效期医用氧累计货值金额205元。经涉案物品先行处置审批同意,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两瓶过期医用氧解除查封,在当事人见证下由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过期医用氧返回四川五洲气体有限公司,并作释放处置。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安视达®麻醉咽喉镜1台;2.对其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20000元;3.对其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罚款28000元。
48000.00元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2
江市监处罚﹝2024﹞315号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江油市杨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不合格中药饮片(粉葛)的药品检验报告。
1、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不合格粉葛2.068kg;3.没收违法所得27.6元;4.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3
绵江市监处〔2024〕51078124000365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kg中药饮片粉葛(批号:230101,净重:0.5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购进单价34.8元/kg)置于中药房内经营使用,销售价为43.5元/kg。2024年9月13日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该批次粉葛进行药品抽检。2024年10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YP2024AS0362),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粉葛在检验项目“性状”上“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本品有虫蛀现象。(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四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另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该批次粉葛有虫蛀现象并对虫蛀粉葛共2.068kg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违法所得27.6元,货值金额共计133.5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276万元,罚款1.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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