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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盈盛丰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伟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NRXAG0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544号附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68号
经查,2025年11月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市五华区盈盛丰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由慈溪市依瑞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NSB-200”型“室内加热器”和“取暖器(犬头盖八角(顶六红管)烧烤(带滑轮))”进行抽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将CCC认证产品有效性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DD202501804、DD20250180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收到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出的检验报告(No:DD202501804、DD202501805),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云南松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大头盖八角顶六管烧烤(带滑轮)厨太乐取暖器”四台,进货单价为79元/台,售价为108元/台,共销售四台;购进“黑金刚连体五面红管(顶六管)厨太乐取暖器”四台,进货单价88元/台,售价为140元/台,共销售四台。货值金额共计992元,违法所得162元。另查明“大头盖八角顶六管烧烤(带滑轮)厨太乐取暖器”即“NSB-200”型“取暖器(犬头盖八角(顶六红管)烧烤(带滑轮))”;“黑金刚连体五面红管(顶六管)厨太乐取暖器”即“NSB-200”型“室内加热器”。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经销商营业执照及其进销货台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以时间间隔较长,资料丢失为由,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24元;二、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984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308元整,上缴国库。
1984.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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