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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甜啦啦繁荣饮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洪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BNEXC51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兴华街长青路(大连开发楼门市)第一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2026年4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通榆县甜啦啦繁荣饮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水果篮内共有16个苹果,其中7个苹果感官性状腐烂变质。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店内监控发现,2026年4月9日上午,该店店员高晓茜在后厨操作时,将腐败变质苹果切除坏的部分,取用好的部分制作“一桶水果茶”产品。店长纪晓雪全程陪同核查,并当场提供了当日店内销售统计单。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店长及涉事店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店明令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材料制作销售饮品,店员高晓茜觉得苹果扔了可惜了,把坏的地方切掉,剩下好的部分应该没问题,并未故意使用腐败变质原材料。自 2026年4月9日起至当日下午,该店使用腐烂变质苹果共制作了12桶“一桶水果茶”,其中线下售价10元/桶,售出7桶,网络平台售价12元/桶,售出5桶,违法所得共计130元,涉案货值金额1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使用腐败变质原材料制售食品行为。
当事人涉嫌使用腐败变质原材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之规定。应当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行为,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用于水果茶制售的苹果量少,不涉及特殊食品、高风险食品等食品,无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货值金额较低(1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立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其行为符合《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四)案涉货值金额较小。”、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至今我局未接到关于消费者购买“一桶水果茶”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据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腐败变质“苹果”7个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共计213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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