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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新光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3MA6PD4LN4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九龙社区烂泥海子第四监狱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云0303民初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寻甸县建全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0
(2025)云0303刑初259号
合伙合同纠纷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纵博工贸有限公司,程**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6
(2025)云0303民初3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南彩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5
(2025)云0303民初2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东县林和发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5
(2024)云0303民初235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丘北永维气体储备有限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6
2024-12-05
(2024)云0303民初235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马关隆盛气体储备有限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7
2024-12-05
(2024)云0303民初235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文山州俊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沾处罚﹝2024﹞90号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三督查组对当事人检查时现场反馈提出存在制造钢瓶的制造流程中质量体系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缺失、无RT(D)级射线人员的问题,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生产的问题。2023年10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前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配齐人员并落实岗位职责,配备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持证人员。至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未按指令要求改正问题,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的安全监察指令。至2024年1月5日,当事人仍然存在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设备未配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专项资格证人员,未完成整改,停产期间现场仍然未停止生产的问题。2023年10月9日,因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在责令停产期间当事人未停止生产。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出厂交付了90145只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至2024年4月8日,共计召回了18095只,剩余72050只未召回。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期间制造了59145只钢瓶。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沾益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生产期间制造了7547只钢瓶。责令停止生产期间共制造了66692只钢瓶。当事人出厂交付的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金额为12936380.00元,销售过程中只收取了部分定金,剩余货款均未收回。获利情况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然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且拒不改正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直至责令停止生产仍不停止生产,且出厂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为1293638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召回剩余未召回的涉案钢瓶,消除安全隐患。决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特种设备的行为;2、没收违法出厂交付的未经监督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8092只(没收物品清单附后)。3、处罚款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0元
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2
沾市监罚﹝2023﹞139号
经查,云南富家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份在生产加工现场请人从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到喷涂车间安装了一条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进行生产加工使用,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长约70M,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的规格DN50,外径为57MM,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的使用介质是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的工作压力是0.6-0.8MPA。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这条管道安装的相应合同,安装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从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也未查到这条管道办理开工告知等手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气瓶生产现场查见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现场在用,配备6个进气口,由YSP118-II型气瓶供气,现场连接了3个气瓶,其中有一个胶管与管道接口处存在漏气现象,液化石油气管道从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安装到喷涂车间,气化机上压力表显示为6.5KG/CM2,当事人的行为实属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二、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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