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凯儿母婴用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海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2MA5N3L0P5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12号碧海紫金城16栋1层16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区市监处罚〔2023〕1635号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凯儿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602MA5N3L0P5M
经营场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12号碧海紫金城16栋1层1613号商铺
经营者: 陈海玲
身份证号码: 450512******0104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12号碧海紫金城16栋1层1613号商铺的防城港市港口区凯儿母婴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卡贝姿?女士细嫩红润营养霜2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75、限用日期:2023/06/04)、卡贝姿?凡士林柔嫩补水润肤霜1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75、限用日期:2023/06/01),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港区市监强制〔2023〕03-12号)及《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港区市监物〔2023〕03-12号),并扣押上述化妆品,2023年7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陈海玲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防城港市港口区双华批发部购进的卡贝姿?女士细嫩红润营养霜和卡贝姿?凡士林柔嫩补水润肤霜进货价是9元/瓶,销售价是12元/瓶,由于管理疏忽造成3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货值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防城港市港口区凯儿母婴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陈海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销售价格的事实;
4、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来源合法的事实;
5、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港区市监罚告〔2023〕47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凯儿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无主观故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有销售出去,涉案化妆品金额较低(36元),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023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卡贝姿?女士细嫩红润营养霜2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75、限用日期:2023/06/04)、卡贝姿?凡士林柔嫩补水润肤霜1瓶(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75、限用日期:2023/06/01);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00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