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四烈腾耀农副食品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刚强 | 注册资本:3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511525314473388M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四烈村2组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当事人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1152500019),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经营范围主要为调味品、蔬菜制品。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与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委托生产协议,当事人负责加工生产“好逸点”商标和“腾耀”商标的相关产品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由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2025年9月1日、9月2日,当事人分别生产规格400克/袋的“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各25件共50件,40袋/件。2025年9月20日销售给安徽省太和县鑫研调味品店,售价38元/件,货值金额1900元。该店2025年11月15日把2025年9月2日生产的销售了1件(40袋)给太和县郭庙镇亿家生鲜超市,2026年1月8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该店2025年12月26日把2025年9月1日生产的卖了10袋给太和县关集镇新爱家超市,2026年1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检。2026年1月28日,受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发两份检验报告,本局当天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该报告。2026年1月2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中,编号为TWJS26010630的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9月2日生产的,铅(以pb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81;编号为TWJS26010651的检验报告显示:2025年9月1日生产的,铅(以pb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4。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未不合格,当事人当场表示申请复检。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向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6年3月17日,受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发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编号NO:AH2026-SFJ-00011显示,2025年9月1日生产的,铅(以pb计)的实测值0.93mg/kg;编号NO:AH2026-SFJ-00012显示,2025年9月2日生产的,铅(以pb计)的实测值0.85mg/kg。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与初检结论一致,即均不合格。当事人当天收到复检报告。因当事人生产“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所需原料青菜(芥菜)需经过清洗、拣选,贮存一段时间再使用,存在损耗,且还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费等也难于分摊至每件产品中,成本和利润难以计算,故违法所得以销售价38元/件为基准计算。\n2026年2月5日,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6年3月18日,实际召回上述两批次产品46件,退货款1748元,已全部进行销毁处理,其余4件已售出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无法召回,违法所得共计152元。当事人生产“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生产过程中严格按GB2714添加食品添加剂,未添加铅元素,不涉及产生含铅的工艺,造成铅超标的原因不排除青菜(芥菜)从土壤中吸收铅元素所致。当事人从周边农户和高县农富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青菜(芥菜)后一起混放使用,故难以查明具体的来源。\n另,当事人银行贷款较高,经济压力偏大,因考虑旧址偏僻,运输成本高,从2026年3月开始就已停止生产,已另寻他处建厂,尚未生产。当事人2026年1月7日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好逸点老坛鱼酸菜,经检测,铅含量达标合格。当事人受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食品,该公司一直坚持“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和当事人一起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蔬菜产业,增加农户收入。\n当事人在2026年1月因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n1.没收违法所得152元;\n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高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5年8月25日,本局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领取到由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WJS25073574)。2025年8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内未发现案涉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当日向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于2025年10月13日将该报告提供给本局。2025年10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1月16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罗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未发现涉嫌犯罪及其他需移送情形,无需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n 经查,当事人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1152500019),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经营范围主要为调味品、蔬菜制品。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与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委托生产协议,当事人负责加工生产“好逸点”商标和“腾耀”商标的相关产品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n 2025年7月26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和县旧县镇八里店张德钦粮油店销售的“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06-16,规格400克/袋,生产企业:高县四烈腾耀农副食品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检。抽检报告显示铅(以pb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62;复检报告显示含铅量为1.66,案涉产品经过抽检、复检结果均不合格。该批次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生产,共生产交付36件(规格为40袋/件,净含量400克/袋,共计1440袋),委托生产费为38元/件,已全部交售给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召回35件,尚余1件未召回,上述批次的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68元,退赔货款1330元,违法所得38元。\n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后,对整个生产流程和原材料进购环节开展了摸排调查,对原材料进行分析送检,最终查明系所采用的原材料青菜存在铅含量超标导致其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现已更换原材料青菜的供货商。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在整改后将新生产产品进行送检,检测结果合格(检测合格报告编号:A2250820812101001C)。\n当事人在2025年2月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人的身份和生产主体资质的事实;\n2.《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现场检查照片、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品抽检情况和本局执法人员送达当天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以及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的事实;\n3.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NO:TWJS2507357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NO:(2025)皖检SH字第06232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中含铅量超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n4.太和县旧县镇八里店张德钦粮油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太和县旧县镇八里店张德钦粮油店和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n5.食品委托生产协议1份,证明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高县四烈腾耀农副食品专业合作社的委托生产关系;\n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n7.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n8.当事人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四川腾耀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n9.案涉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表、销售记录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n10.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处〔2025〕5115252400015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n11.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重金属含量超标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和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n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n1.没收违法所得38元;\n2.没收违法生产的“好逸点老坛鱼酸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5-06-16)35件;\n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3
高市监处﹝2025﹞51152524000153号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961.45元;2.没收召回①2023年11月2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老坛鱼酸菜共88袋(净含量:400克/袋);②2023年11月10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老坛鱼酸菜1351袋(净含量:400克/袋);3.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4
高市监处罚﹝2024﹞57号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961.45元;2、没收召回①2023年11月2日生产的3件(30袋/件,共90袋)不合格产品;②2023年11月10日生产的33件零31袋(40袋/件,共1351袋)不合格产品;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