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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新吉佳福乐家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广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4MA2YMJX46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化县石壁镇红旗村新市大街12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72号
售卖食品经监督抽检,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2
宁市监处罚〔2023〕30号
2022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由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当事人所销售的白果和凉皮抽检报告各1份。其中检验报告NO:A2220186177149015C,抽检样品:白果,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9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报告NO:A2220186177149016C,抽检样品:凉皮,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三明市宁化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同时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白果和凉皮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当事人所销售的白果和凉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白果和凉皮均是当事人在2022年11月8日从宁化翠华山农贸市场的一个流动摊贩购进用于店内销售,其在购进白果和凉皮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白果共购进3kg,进货价格为5元/kg,销售价格为10元/kg,上述凉皮共购进3kg,进货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截至2022年12月6日止,上述白果销售了2.06kg,剩余的同批次白果因无法长时间保存,已被当事人自行报损处理。上述凉皮在销售过程中是散装称重,称重存在一定误差,故实际销售数量为2.97kg。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48元,违法所得为16.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6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20186177149015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三明市宁化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证明涉案白果的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2. 2022年12月6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20186177149016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三明市宁化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证明涉案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纳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 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白果和凉皮的销售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果和凉皮的事实; 4. 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 5. 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情况; 6. 2022年12月6日,制作宁化县新吉佳福乐家购物广场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7. 2022年12月12日,制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许有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果和凉皮的事实; 8. 2022年12月21日,制作宁化县小伍蔬菜店经营者伍朝望的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宁化县小伍蔬菜店没有向当事人销售白果和凉皮的事实。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果和凉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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