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耀威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331697260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3-1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渝0112民初41181号
劳动争议
孙**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5
(2024)渝0112民初41181号
劳动争议
孙**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4
(2024)渝0112民初41181号
劳动争议
孙**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9
(2024)渝0112民初41181号
劳动争议
孙**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3
(2024)渝0112民初9855号
劳动争议
肖*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好美天晟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7-13
(2023)渝0112民初1998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骆*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21-04-15
(2020)渝0112民初151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宋**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8
2022-03-07
(2021)渝0112民初54013号
名誉权纠纷
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24
2021-04-21
(2020)渝0112民初151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宋**与重庆好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02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3)457号
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赴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的经营场所开展医美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美容诊室库房和手术中心发现3款过期医疗器械和19款无中文标识的产品。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医疗器械,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过期医疗器械,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和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因其购进和使用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处,按照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溶解酶产品是在韩国地区上市的一款药品,中国境内并未注册上市。当事人购买产地为韩国的溶解酶产品,用于诊疗环节修正透明质酸钠注射效果的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到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并没收过期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15万元,并没收违法药品。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1.罚款17万元;2.没收违法物品。拟对没收物品进行销毁。
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170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