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吉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4MA6NP3D14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宁处罚〔2026〕11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1日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唐吉军经营的“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的在售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货值较少未采取扣押措施,当场已责令该超市立即下架销毁、加强自查整改。2026年4月8日,县委第二巡查组工作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唐吉军经营的“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的在售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鲜虾蔬菜饼”(100克/盒),共8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日,保质期为9个月;“巧乐思牛奶味巧克力”(130克/盒),共4盒,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妙滋味黑鸭味烤脖”(40克/袋),共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辣鑫鑫素鸭脖”,共3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保质期为180天;“王中王豆皮”(350克/袋),共3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徐福记糖”(640克/袋),共1袋,保质期至2025年8月14日;“辣爵士牛肉粒”(15克/袋),共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保质期为10个月;“豆佳园云丝王中王”(400克/袋),共1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尝发泡鸭翅”(28克/袋),共22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该店仍将其与其它没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同摆放在经营场所内的食品货架上销售,构成了经营行为。经询问调查,负责人唐吉军没有销售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获违法所得。
当事人唐吉军经营的“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唐吉军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没有销售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未获违法所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鲜虾蔬菜饼”(100克/盒),共8盒;“巧乐思牛奶味巧克力”(130克/盒),共4盒;“妙滋味黑鸭味烤脖”(40克/袋),共2袋;“辣鑫鑫素鸭脖”,共3袋;“王中王豆皮”(350克/袋),共3袋;“徐福记糖”(640克/袋),共1袋;“辣爵士牛肉粒”(15克/袋),共2袋;“豆佳园云丝王中王”(400克/袋),共12袋;“尝发泡鸭翅”(28克/袋),共22袋。
2.罚款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
办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000.00元
宁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2
云市监丽宁处罚〔2026〕8号
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唐吉军经营的“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在售货架上有失效产品的情况,该店存在涉嫌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场所内失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经查,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唐吉军经营的“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店内有失效产品:“帮宝适纸尿裤”(114片/包S码)共5包,售价148元/包,生产日期:2022.07.10,保质期:三年;“帮宝适纸尿裤”(25片/包L码)共19包,售价28元/包,生产日期:2022.07.10,保质期:三年;“帮宝适纸尿裤”(64片/包M码)共1包,售价48元/包,生产日期:2022.07.10,保质期:三年;“帮宝适纸尿裤”(40片/包M码)共3包,售价38元/包,生产日期:2022.07.10,保质期:三年;“尤妮佳纸尿裤”(32片/包XL码)共3包,售价98元/包,生产日期:2022.07.10,保质期:三年;“安儿乐纸尿裤”(22片/包L码)共5包,售价20元/包,限用日期:2025.06.15。以上失效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828元(壹仟捌佰贰拾捌元整)。
当事人唐吉军经营“宁蒗县宁利乡天越购物广场 ”期间,存在涉嫌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其失效的产品:“帮宝适纸尿裤”(114片/包S码)共5包;“帮宝适纸尿裤”(25片/包L码)共19包;“帮宝适纸尿裤”(64片/包M码)共1包;“帮宝适纸尿裤”(40片/包M码)共3包;“尤妮佳纸尿裤”(32片/包XL码)共3包;“安儿乐纸尿裤”(22片/包L码)共5包。
2.罚款1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宁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