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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淑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E5P6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弓棚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不处字〔2025〕249号
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负责人杨淑云,于2014年4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弓棚镇街道,店内营业面积8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烟酒零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中销售过期食品“美汁源葡萄味道饮料”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美汁源葡萄味道饮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保质期9个月,投诉人2025年3月8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美汁源葡萄味道饮料”1瓶,售价为4元/瓶,故货值为4元,违法所得4元。
2025年3月10日,弓棚管理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该店购买一个美汁源发现该产品已经过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诉求依法赔偿现场未发现联系本人提供证据。”” 据现场检查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有营业执照,具有合法营业资质,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美汁源葡萄味饮料”,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美汁源葡萄味道饮料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保质期9个月,投诉人2025年3月18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通知》第四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174号
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负责人杨淑云,于2014年04月01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商店位于榆树市弓棚镇街道,营业面积9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2023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管理所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年报系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2023年度未进行年度报告填写公示,2024年8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核查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正常营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1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3
榆市监行处字【2025】82号
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负责人杨淑云,于2014年4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弓棚镇街道,店内营业面积50平左右,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经执法人员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槟榔。调查过程中商家不能提供进货台账以及商标授权书,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包装信息已与生产商取得联系委托辨别该槟榔真伪,2024年11月18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辨认结论:“委托方提供的”槟榔干和成天下(金石之交)”图片信息,以上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产品,此产品系侵犯我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该辨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份以48元/袋的价格购进了4袋槟榔,以50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槟榔,没有剩余,故货值为200元。
2024年11月7日,弓棚管理所接到吉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为:51220100002024110690000316,举报人称“孙雨新先生举报,2024年11月6日,福春园食品水果超市,商家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先生购买合成天下槟榔,生产许可证编号:湘XK1620433333,商品是假货,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反馈。”当日,执法人员到达榆树市弓棚镇福春园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有举报人所举报的槟榔,调查过程中商家不能提供进货台账以及商标授权书,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包装信息已与生产商取得联系委托辨别该槟榔真伪,2024年11月18日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辨认结论:“委托方提供的”槟榔干和成天下(金石之交)”图片信息,以上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产品,此产品系侵犯我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该辨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1、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237项(1)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节第311项(1)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