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鑫隆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E8BX39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哈喇河镇牛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5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从威宁县成郑粮油批发部购进10袋“杨家屯”牌秋田小町稻花香米在其超市内销售,进价60元/袋,标签销售价65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杨家屯”牌秋田小町稻花香米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打印件各1份,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自述,上述涉案食品已销售7袋,剩余3袋已被我局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已销售的7袋无法查清具体销售时间,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货值(65元/袋×3袋=195元)。本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照片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食品标签信息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进货票据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临期食品柜及食品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7.音像记录制作光盘一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办案人员2名),证明办理该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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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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