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0N9JHN5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东河区菜园街东侧锦绣花园10-1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内02民终13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4-28
(2025)内0202民初19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1
(2025)内0202民初16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8
(2025)内0202民初19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刘**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7
(2025)内0202民初16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周**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7
(2025)内0202民初19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7
(2025)内0202民初16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史**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7
(2025)内0202民初16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3-27
(2025)内0202民初19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贺*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18
(2025)内0202民初14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0
2024-07-19
(2024)内02民终18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7
2020-12-30
(2020)内0202民初38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5-07
2020-12-30
(2020)内0202民初39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20
2021-03-29
(2021)内02民终9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王*与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0
2021-03-29
(2021)内02民终8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黄**与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0
2021-03-29
(2021)内02民终9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安**与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12
2020-12-22
(2020)内0202民初38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31
2020-12-10
(2020)内0202民初40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31
2020-12-15
(2020)内0202民初40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31
2020-12-10
(2020)内0202民初38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在东河区菜园街东侧锦绣花园10-104的内蒙古荣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1日从东河区远兴大农贸市场张三平生肉摊购进了11斤上述猪五花肉,进价9.5元/斤,查验了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随货同行单,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12月15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8日从东河区远兴大农贸市场张三平生肉摊购进了6斤3两上述猪肉馅,进价9.5元/斤,查验了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随货同行单,但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