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王之弘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吉尔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MA5N0TNP7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国凯大道89号银凯工业园孵化产业园一区24号厂房五层501号厂房2号办公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227号
经查实,2023年1月,当事人在其入驻“拼多多”网络第三方平台“王之弘水果生鲜专营店”网店内对“松花皮蛋”产品进行销售,使用了“广西北部湾正宗无铅特大溏心松花皮蛋20枚”等广告用语。根据《GB/T 9694-2014皮蛋》国家标准第“3.1皮蛋 松花蛋”的定义,松花蛋是指“以鲜蛋为原料,经用氢氧化钠(烧碱)、食盐、茶叶(添加或不添加)、水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硫酸铜等)配成的料液或料泥腌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该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松花皮蛋采用的是无铅工艺制作,但当事人在涉案产品广告语中使用“无铅”进行宣传,“无铅”表示产品不含有铅成分,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绝对不含有铅的《检测报告》,因此,“无铅”不能简单等同于“无铅工艺”,本案中“无铅”广告语的表述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