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肥爷吾悦华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东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R1XU4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梅湖社区博雅大道50号吾悦华府S3-3栋1单元1层1107室(标准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25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委托湖北金通广告有限公司制作门头标牌,标牌信息为“肥爷烤串,鲜牛肉烤串,仙桃牛肉烧烤销量王,烈火牛肉单月销量10000+”,该标牌制作及安装共花费553.5元。制作完成后,该广告公司安排员工将标牌安装到当事人店面门头,至我局2026年4月2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销量王”等绝对化用语。经向广告制作方湖北金通广告有限公司核实,当事人所述属实,执法人员向湖北金通广告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广告审核义务,避免再次制作违法广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