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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敏健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2MA47UN7L3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通许县行政路东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5﹞64号
2024年8月20日,省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通许县敏健加油站正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2月27日,我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No: YP202403817)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7日到该加油站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已收到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柴油已销售完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从山东东明利华益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3吨车用柴油,购进单价6247.79元/吨,相当于5.31元/升,当事人购进此2.3吨柴油时油罐中还有剩余,因此抽检基数是3287.77L,销售价是6.89元/升,当事人共盈利 5194.6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第九十九页4.1.1 (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基准)关于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规定,经我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处罚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94.68元。 2.处以罚款36244.38元。 罚没合计:41439.06元。
1.没收违法所得5194.68元。 2.处以罚款36244.38元。 罚没合计:41439.06元。
36244.38元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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