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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行宇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T7X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新区滨海五路1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5)浙0282民初292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浙0282民初11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屠**,浙江中堃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7-08
(2025)浙0282民初11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浙江中堃建设有限公司,屠**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3-08-15
(2023)沪0115民初68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3-07-20
(2023)浙0282民初6039号
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2-03-31
(2022)浙0282民初224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7
2021-12-23
(2021)浙0282民初12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2021-09-15
(2021)浙0282民初9218号
劳动争议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李*
慈溪市人民法院
9
2021-06-09
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21)170号
李*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0
2021-06-08
浙甬杭州湾劳人仲案(2021)170号
李*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7-13
(2023)沪0115民初68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6
2022-02-22
(2021)浙0282民初12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58323.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14
2021-11-29
(2021)浙0282民初9218号
劳动争议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3073.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23
2019-03-27
(2019)浙0282民初22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3
2019-03-27
(2019)浙0282民初224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沥青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前市监处罚﹝2024﹞7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购买了撬装式有机热载体炉后,于2023年7月11日办理了该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设备内检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向某检验机构申报了定期检验,但因生产需要,该设备在未完成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8月12日被查,该设备还在实际使用。2024年8月12日,本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于当天办理了该设备的停用手续。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凭取得该设备的内部及外部检验报告,办理了该设备的重新启用手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撬装式有机热载体炉,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撬装式有机热载体炉,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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